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四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目標。社長當選人、社長、及甫卸任前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繼任規劃的連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年以確保連貫性。社長當選人負責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議指派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應指派以下各常設委員會:
- 社員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 扶輪社公共形象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提供有關扶輪的資訊給公眾及推廣本社服務計畫與活動的計畫。
- 社務行政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有關活動。
- 服務計畫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解決自己社區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畫。
-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參與計畫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 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因此應有委員之特權。
(b) 各委員會應處理本細則中規定之任務,及社長及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c) 各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之會議及活動、應督導及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委員會之活動。
- 諮詢委員會。此一委員會由卸任之前社長共同組成為當然委員並無人數及任期之規範。
1.每年度之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由直前社長與前社長共二位擔任之,並負責該年度諮詢委員會會議之召開事宜。
2.諮詢委員會固定於每年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召開次三屆社長提名人選推舉會議,以共同推舉並確認本社次三屆社長人選。
3.年度諮詢委員會會議開會之餐費及酒款,由當屆召集人共同分擔之,不另編預算。
4.召集人得於任何時間內因應解決社內重大議題,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共商解決之。
5.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內依扶輪規章,提請社員大會表決增訂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