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西南扶輪社

ROTARY CLUB OF TAICHUNG SOUTHWEST

真實、樸實、踏實

台中西南扶輪社細則

  • 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 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 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一員。
  • RI:國際扶輪。 5.年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13人組成之理事會,含社長、直前社長、社長當選人、社長提名人、副社長、秘書、財務、糾察。在理事會決定下,亦可增加依本細則第3章第1條規定選出之理事。

  • 第1條─在舉行選舉職員的年會前一個月之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各社員提名社長、副社長、秘書、財務及理事九人之候選人。是項提名得由一提名委員會辦理,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協同進行,由本社決定之。如經決定採用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本社決定。被提名者之姓名應依字母順序分列各項職務下,印在選票上,在年會中舉行圈選。社長、副社長、秘書及財務候選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理事九人之選舉亦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社長候選人在此項投票當選者即是社長提名人,並應在選舉之後緊接而來的7月1日起的一年擔任理事,並且在此一年度之後緊接而來的7月1日就任為社長。社長提名人自就任社長之前一年度的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
  • 第2條─按此選出之職員及理事,連同甫卸任之前社長組成理事會。理事當選人應在當選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社員擔任糾察。 第
  • 3條─理事或職員遇出缺時,應由其餘理事遴選社員補充之。
  • 第4條─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社員補充之。

  • 第1條─社長。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職務。
  • 第2條─社長當選人。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 第3條─副社長。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 第4條─秘書。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記載集會出席紀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編撰並保管會議紀錄;向國際扶輪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其中應含所有社員之社員會費及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報告社員人數之改變;提供每月出席報告,於每月末次例會之後15日內提交地區總監;收取及匯寄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 第5條─財務。財務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年一次向本社並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社款之情形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之職務。財務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繼任人或社長。
  • 第6條─糾察。糾察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 第1條─年會。本社於每年12月31日前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 第2條─每週例會。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三,18時30分至20時00分舉行,每月至少舉行實體例會2次。 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模範扶輪社章程第9章第1條及第2條之規定來認定。
  • 第3條─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 第4條─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第一次例會後舉行。社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5條─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 第1條─入社費定為壹萬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 第2條─常年社費定為每年伍萬肆仟元整,應於7月1日及1月1日分2期繳納,每期另繳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表決方式。
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定之決議案應採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架構。
五大服務為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國際服務及新世代服務。本社將積極實踐五大服務的每一服務。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四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目標。社長當選人、社長、及甫卸任前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繼任規劃的連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年以確保連貫性。社長當選人負責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議指派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應指派以下各常設委員會:

  • 社員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 扶輪社公共形象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提供有關扶輪的資訊給公眾及推廣本社服務計畫與活動的計畫。
  • 社務行政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有關活動。
  • 服務計畫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解決自己社區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畫。
  •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參與計畫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 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因此應有委員之特權。
    (b) 各委員會應處理本細則中規定之任務,及社長及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c) 各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之會議及活動、應督導及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委員會之活動。
  • 諮詢委員會。此一委員會由卸任之前社長共同組成為當然委員並無人數及任期之規範。
    1.每年度之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由直前社長與前社長共二位擔任之,並負責該年度諮詢委員會會議之召開事宜。
    2.諮詢委員會固定於每年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召開次三屆社長提名人選推舉會議,以共同推舉並確認本社次三屆社長人選。
    3.年度諮詢委員會會議開會之餐費及酒款,由當屆召集人共同分擔之,不另編預算。
    4.召集人得於任何時間內因應解決社內重大議題,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共商解決之。
    5.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年度內依扶輪規章,提請社員大會表決增訂或修正之。

所有委員會的任務應由社長為他或她一年任期加以訂定及審查。在宣佈各委員會的任務時,社長應參考適合的國際扶輪資料。
服務計畫委員會在研擬年度計畫時應考慮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 各委員會應在每一年度開始時應有特定的要求、明確的目標及行動目標,在年度內執行。社長當選人的主要責任應是在上述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扶輪社各委員會、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一項建議提交理事會。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程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不予核計。)

  • 第1條─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指示,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關,另一部份與慈善/服務運作有關。
  • 第2條─財務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社款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扶輪社運作及服務計畫。
  • 第3條─一切支付款項,概由財務或其他經授權之職員在其他二名職員或理事核准下,方得照付。
  • 第4條─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人士徹底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 第5條─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必要時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可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 第6條─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分為一年二期:7月1日至12月31日一期,1月1日至6月30日一期。本社應於每年7月1日及1月1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及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按這些日期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 第1條─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 第2條─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模範扶輪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規定。
  • 第3條─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30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 第4條─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
  • 第5條─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時,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雖有反對但理事會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 第6條─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正式入社儀式、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此外,社長或秘書應向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一項計畫或擔任職務。 第7條─本社應,依照模範扶輪社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荐之名譽社員。

任何建議本社對任何事情發表看法之決議或動議,未經理事會討論之前,不得逕於本社討論。
如有此類決議案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1. 宣佈開會
  2. 介紹來訪之來賓
  3. 函件、宣佈事項、及扶輪資訊
  4. 各委員會報告
  5. 未完社務
  6. 新案社務
  7. 演講或其他節目
  8. 散會。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
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模範扶輪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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